這種案例有在夜市發生過,一樣是有人指控你偷他們東西,要你把手伸到口袋裡把東西拿出來,
這時千萬要冷靜不要傻傻的伸手去拿,不然事情可大可小! 不管是不是真的,萬一遇到了,可以提醒一下!
有關詐騙的手法以及那位同學的處理方式,可供網友參考一 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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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同學在乘坐公車時突然旁邊一個乘客A大聲喧嘩,說他手機丟了,並且指證是他旁邊的B偷了。
B裝出一幅份很無辜的樣子說:手機不是我偷的,你記得你自己的手機號碼麼?你找一個手機打一下,不就知道是誰偷了麼?
這時 C主動說把手機借給A撥一下A自己的號碼,當手機撥通的瞬間,我同學口袋有聲音響了,我們都很詫異,我同學怎麼可能偷手機,但當時很安靜,聲音確實來自他的口袋,心想這下完了,被人陷害了,百口莫辯啊。這時丟手機的A很凶悍的打了我同學一拳,我們心裡已經知道他們三個是一夥,在詐騙,但打也打不過,說也沒理。
我同學沒有還手,只是大聲的吼道:全車人都可以作證,在事情真相沒有調查清楚前你動手打人…我要告你。
我這位同學非常冷靜沉著,從另外一個口袋拿出一張餐巾紙,用餐巾紙包著手機舉起來說:我是法律系的,這個手機上沒有我指紋,手機不是我偷的,車上有人詐騙,請司機關好車門,我要打110報警。
不到5分鐘,警察就來了,把我們帶到了警 察局,我同學涉嫌偷竊,被拘禁了起來。
我們只好給我同學的博士導師打電話,出面保釋。導師、學校師長都來了,問清楚了事情的經過,後來進行指紋驗證,結果出來了,手機上有他們三個的指紋,沒有我同學的指紋,
他們是一個詐騙團夥,透過把手機偷偷塞到你口袋,然後誣陷你偷手機,從而進行詐騙和勒索。
最後,我同 學無罪釋放。
警察還非常感謝我們幫他們破獲了一起團詐騙案,並不斷誇讚我同學智商怎麼這麼高。
我同學其實不是法律系的,但他的智商的確很高,也很冷靜,但最大功勞還多虧那張餐巾紙。
*結論:現在的小偷,不偷手機,改送手機?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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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榮幸能夠受邀擔任台新保代烏克麗麗社團的指導老師,希望學員們都能跟我一起愛上烏克麗麗,帶著烏克麗麗在音符裡奔跑!跳舞!
台新保代烏克麗麗社團熱情招募中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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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課地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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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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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理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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輕鬆愉快的互動式教學,學員們即使沒有時間練習也能順利彈奏烏克麗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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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課教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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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IOLET L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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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資簡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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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代樂賞烏克麗麗&鋼琴老師。台新保代烏克麗麗社團指導老師。大安社區大學開平校區烏克麗麗老師。游於藝烏克麗麗樂團團員。教育部高中音樂科合格教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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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學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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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一示範,並逐一個別指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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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員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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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北寧員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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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課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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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1年10月9日起每週二14:30~15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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團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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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incent Wu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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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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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《U然自得》定價200元。2.自備烏克麗麗一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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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動部落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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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violetlin.pixnet.net/blo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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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德國沒有流浪狗?
蔡丹喬
原文網址:http://www.bingo-ev.de/~bg346/uie/why-no-straydogs-tsei.html聯合報載,一月三十一日,千人走上臺北街頭,反對政府長期以來就流浪狗問題採用撲殺政策。這一大群關懷流浪動物人士掌握包括親友在內的15萬張選票為籌碼,選定大選之前向候選人們呼出他們的訴求。台灣流浪動物救援聯盟陳正育向媒體表示,動保人士此次訴求重點,在於強調政府數年來針對流浪狗政策著重於撲殺,這種方式不但有失人道且不經濟,故應改變政策,以結紮代替撲殺犬隻。而若與外國相較,尤其是人口數多出台灣四倍之多的德國,流浪狗的數目為零,而台灣流浪狗的數目竟高達七十幾萬之多,此巨大之懸殊,實足以引為台灣之借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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烏克麗麗-初階入門琴好選擇- 21吋, 桃花心木, Mahalo U2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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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引用自fatisuya - [歷史]大太監李蓮英(轉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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姑且用盧小小來稱呼這這位女鬼。(感謝Joy命名)
雖然盧小小非常情緒化,做事極沒效率又顛三倒四,但因為可以理解他對於工作的不安全感,所以她的許多無理取鬧從來也沒放在心上,只要能幫忙的都會盡量幫忙,三不五時還會噓寒問暖,在她忙祿的時候請他吃東西喝飲料表示關心(雖說他的忙碌完全是因為自己的沒效率所造成的)。直到有一天,他的長官陪同我拜訪客戶,瞬間踩到了他的不安全感地雷,於是一連串的鬼故事就這樣開始了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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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機掉了怎麼辦?直接去警察局先報遺失才對喔~記得拿報案三聯單,一定要拿!相關法規請上【全國法規資料庫】查尋
掉了手機
第1 :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,記得拿報案三聯單,一定要拿。 第2 :對方用你的 sim卡打越多越好,手機越容易找回。 第3 :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。 第4 :收到上月帳單後,拿著報案三聯單,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( 法律規定的 )。 有趣的來了,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,他會找誰要呢?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......(電信法第56條 )
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,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,向系統業者 (中華電信) 停話(業者在 12小時後才停話)。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,業者也沒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。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,我們不繳,他們要呈到警局去.....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,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......查阿查...... 半個月又過了......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...... 電信警局說:「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...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(那時哪知道啊),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(還強調這是常識)。
只要找不到兇手......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...... 不繳的話會移送...... 自動扣你的薪水,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...... 頂多,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,所撥出的費用,由業業者自行吸收(約六千元 )......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hxxp://www.ncc.gov.tw/chinese/law_detail.aspx?site_content_sn=186&law_sn=766&sn_f=1067&is_history=0
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以有線、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,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製造、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販賣、轉讓、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,亦同。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,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犯第一項之罪者,須告訴乃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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